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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急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可以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等 X 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可以豁免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本措施自202027日起执行,本次疫情结束后自行废止。

        政策支持范围、申领材料和办理流程。疫情防控期间,对国家和各地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三类建设项目,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 CT、车载 CT、移动 DR X 射线影像设备的,豁免辐射安全许可手续。

        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要求补办手续。

        责任部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环境影响评价科

        何建红

        联系电话2355396

        2.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对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试行开展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需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报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对于材料齐全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本措施自202034日起执行,20211231日废止。

        政策支持范围、申领材料和办理流程。年出栏量5000头及以上的生猪养殖项目适用告知承诺政策。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需将签署的告知承诺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申请材料报生态环境部门,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进行核实。对于材料齐全的,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材料。

        责任部门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环境影响评价科

        何建红

        联系电话2355396

        3.推动全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检查。自2020年2月份以来,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领域,开展济宁市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有序指导帮扶企业复产复工,坚持以监督检查和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排查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隐患,全力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分类指导、科学帮扶,使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更具活力。

        政策支持范围:由第一批复工复产企业逐步扩大到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依法依规、稳定达标排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杜绝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行政执法等行为。严格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对初次违法及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于或从轻处罚。”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人:赵峰

        联系电话:2655558

        4.建立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自2020年5月1日起,为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形势,着力提升工作效能,在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督领域全面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根据我市产业布局,行业特点和企业环保治理水平,将8类495家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并对清单内企业实施动态调整,通过实行分类监管、差异化监管,科学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提升企业竞争力。

            政策支持范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正面清单前五类企业,通过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监管,在清单实行期间被“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到的,免于现场执法检查(除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形外)。对正面清单第六类企业,在清单实行期间,将在线监控数据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以非现场执法的方式开展执法监管为主,将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一般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减少抽查频次。对未纳入清单的企业,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开展日常执法工作。”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人:赵峰

        联系电话:2655558

        5.全面落实“免罚、轻罚”政策。自2020年3月起,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据省司法厅《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及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免罚等执法措施,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对符合减免情形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按照要求予以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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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责任科室: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

        人: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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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生态环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