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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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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公开是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的基础,是促进政府公正、公平、公开行使权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的重要手段,是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是济宁市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于2013年7月创刊的连续性出版物。

        《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报》由市政府主管、主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编辑出版,是市政府唯一的政府出版物,主要承载市政府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市政府发布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的权威载体,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广大人民群众阅读文件、掌握政策法规、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和手段。


        背景资料:

        政府公报是行政机关编印的专门登载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条约、协定或其他官方文件的刊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二条:政府应设立或指定一官方刊物,用于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并定期出版该刊物,使个人和企业可容易获得该刊物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第四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五十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