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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第十九批)

        发布日期:2021-05-15 09:03 信息来源:济宁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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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件边督边改情况一览表(第十九批)



        批次受理编号交办问题基本情况行政区域污染类型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问责情况提报
        2120210429-50夏镇某润滑油经营部负责人张某军,质疑微山县生态环境分局对其下达的行政处罚是否合规等问题。微山县其他    2021年5月8日,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
            1、该润滑油经营部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微山县夏镇,负责人张某军,其建设的加油船位于微山县夏镇西港京杭大运河沿岸交汇处。2020年3月,按照《微山县落实“四减四增”要求严厉查处黑加油站点工作方案》和《打击夏镇西港水域流动加油船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微山县组织多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行动,检查发现张某军违规建设一艘加油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自2013年起一直在经营销售柴油、润滑油、机油。
            2、对于行政处罚是否合规问题。因张某军未批先建加油船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追溯期限,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其未验先投违法行为,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于2020年3月20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0年3月27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微罚告字[2020] 1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环微罚听告字[2020] 18号),2020年4月13日组织举行了听证会,2020年4月1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环微罚字〔2020〕18号),罚款20万元。其后,因张某军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罚款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于2020年11月11日依法向其下达《行政处罚催告书》,于2020年11月19日向微山县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2020年11月20日,微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0826行审56号《行政裁定书》。目前,该案件处于微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综上,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立案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合规。
            3、对于该经营部监管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模式对环评手续齐全、纳入污染源名录的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同时对信访举报问题进行检查,履行了部门的监管责任。该经营部2013年之前利用新河街门面批零机油、润滑油,未涉及柴油销售,依据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经营批零机油、润滑油业务不需要办理相关环评审批文件,也不属于环保日常检查的范围。张某军于2013年在夏镇西港京杭大运河沿岸交汇处(非工商注册地址)擅自建设加油船,违规经营柴油、润滑油、机油,未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且2020年3月19日联合行动检查发现其违法行为前,生态环境部门也未接到关于该经营部的信访投诉,未发现环境执法人员故意不去查处等违规问题。
            4、关于纸坊一加油点的查处情况。信访提到的纸坊加油点位于夏镇街道纸坊管区,2020年5月建设20立方柴油储罐一个,贮存的柴油自用不对外经营。2020年8月28日,市生态环境局微山县分局对其“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罚款1.05万元,微山县商务局联合夏镇街道对该柴油贮存点进行了取缔。下一步,微山县将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对非法加油站(船)的摸底排查,确保发现一个、整治一个,坚决遏制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净化成品油市场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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