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3-0105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多维度查询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废止日期 | 2024-10-20 |
有效性 |
济住发〔2023〕17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
济住发〔2023〕17号
各分支机构、贷款受托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大力支持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决定调整《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济住字〔2019〕33号)中的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
(一)缴存时间系数。
至贷款申请之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年以下的缴存时间系数调整为1。
(二)缴存余额倍数。
根据资金运行情况动态调整缴存余额倍数。当我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小于或等于80%时,余额倍数为25;当个贷率大于80%且小于等于90%时,余额倍数为20;当个贷率大于90%时,余额倍数为15。
个贷率向下迁徙、发生区间变化并保持连续三个月稳定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个贷率向上迁徙、发生区间变化的,市公积金中心次月初发布执行相应的缴存余额倍数标准。
二、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满足以下公积金缴存条件:
1.借款申请人建立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
2.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申请贷款时账户状态正常。
(二)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符合上述条件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三)计算贷款额度时,缴存余额应扣除:
1.近12个月内的不定额补缴额(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进行转移而进行不定额补缴除外);
2.有全额补缴情形的,近12个月内,超过6个月的全额补缴额。
(四)本次调整未涉及的政策按原规定执行。
(五)当前,个贷率处于80%—90%(含)之间,缴存余额倍数执行20倍的标准。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同济住字〔2019〕33号文一致。本通知施行前公布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WORD版:17号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doc
PDF版:17号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pdf
图文解读:图文解读丨《关于调整缴存时间系数及余额倍数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