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MB2855934R/2023-0023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组配分类 | 政府文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主要负责人解读丨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解读《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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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
一、出台背景
2020年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兽医局联合出台了《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对设施农业用地行为进行了约束,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市农业农村局和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印发了《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
二、政策依据
(一)《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三)《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0〕1号);
(四)《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自然资发〔2021〕166号文件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的实施意见》(鲁自然资字〔2022〕77号)。
三、出台目的
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项目用地行为,促进我市现代农业健康规范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设施农业用地的界定。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与生产直接关联的辅助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申请、审查、入库、变更、撤销全过程管理要求。
(三)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综合执法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执法动态巡查,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或变相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行为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提供了备案申请表、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备案表等参考格式文本,为群众和基层工作人员提供便利。
正文:【政策】(济自资规发〔2023〕1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关于印发《济宁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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