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宅基地证问题
经济技术开发区疃里镇王集西村村民来电反映,村内正在办理宅基地证,村民家中宅基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的,办理宅基地证只给予书写200平方,多出的面积不予办理,村内告知此为规定,咨询是否合理。
经开区回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开区分局在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中,严格按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 号)第六条规定,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如有疑问,请来电人致电05376981032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