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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800004433559K/2022-0544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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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2022-10-2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0-28 00:00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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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NCR-2022-0040001


        关于印发《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济工信字〔2022〕39号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业务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 宁 市 财 政 局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宁市农业农村局

         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8日



        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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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制定《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济宁市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中央、省驻济企业市级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等参与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的单位及个人。总部设在济宁的集团企业,企业家类奖励对象仅为集团企业董事长、总经理。

        第三条  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工作由济宁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负责实施,适时组织开展奖励工作。


        第二章  标准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产业报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具有独到的经营思想和管理模式,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研发投入强度大,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努力推动企业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四)企业坚守实业,突出主业,产业特色鲜明、带动力强,产业导向性好,企业和产品品牌影响力大。

        (五)实现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依法经营,做诚信守法的表率。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踊跃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报社会;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提高把握国际规则和市场开拓能力,联优联大联强,引智引技引资,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实现更好发展,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

        第六条  申报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个人,在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功勋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10亿元以上。

        (二)杰出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5亿元以上。

        (三)优秀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1亿元以上;申报人选所在农业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

        (四)明星企业家

        申报人选所在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5000万元以上;或入库税金2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30%以上;或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50%以上。申报人选所在农业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五)助企攀登杰出专家

        申报人选为年度内为我市攀登企业创新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行业顶尖专家:

        ①年度内与攀登企业合作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助力攀登企业建设1个以上国家级创新平台。

        ②年度内与攀登企业联合承担1项以上国家级科技项目或2项以上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其中,年度内牵头承担我市“全球揭榜”项目的专家优先推荐。

        (六)助企攀登优秀专家

        申报人选为年度内为我市攀登企业创新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专家:

        ①年度内与攀登企业合作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助力攀登企业建设1个以上省级创新平台。

        ②年度内与攀登企业联合承担1项以上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

        其中,推动攀登企业与大院大所开展实质性产学研合作的专家优先推荐。

        (七)企业攀登科技带头人

        申报人选为年度内为我市攀登企业创新发展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

        ①年度内入选市级人才工程项目或助力攀登企业建设市级以上创新平台1个以上。

        ②年度内承担1项以上市级产业类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八)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功勋人物

        在支持济宁制造强市建设、创新创造创业、重大项目招引与建设、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两创”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取得巨大成就、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个人。

        (九)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突出贡献人物(单位)

        在支持济宁制造强市建设、创新创造创业、重大项目招引与建设、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文化“两创”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取得较大成果、产生较大积极影响的个人(单位)。

        第七条  申报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单位,在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优秀攀登企业

        申报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3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

        (二)先进攀登企业

        申报企业市域内年度入库税金1000万元以上且高于全市税收平均增幅5个百分点以上。

        (三)技术改造优质项目

        围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而实施的延链补链技改项目,年度完成技改投资1亿元以上;或企业围绕提高效率,应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改造建设的智能化工程、数字化车间,以及基于工业互联网实施的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

        (四)高成长性优质企业

        申报企业年度新获国家级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省级瞪羚等各类认定。

        (五)争取上市先进企业

        申报企业上市目标明确、路径清晰,已初步具备上市条件,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有力,上市工作取得过会待发行、提交首发上市申请、辅导备案等实质性进展。

        (六)助企攀登先进院所

        申报单位为我市攀登企业与大院大所合作建立的研发机构,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增长15%以上、联合承担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1项以上;以及对我市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新型研发机构,年度内与攀登企业联合承担省级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1项以上,或在我市落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产业化项目2项以上。

        (七)先进制造业园区、镇街

        主要依据园区规上制造业产值总量及增幅、制造业技改投资总量及增幅、新增规上制造业企业数量、纳统制造业技改项目数量、亩均税收、产业集聚度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

        第八条 本办法所涉“以上”表述包含本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推荐。各县市区负责根据企业申请遴选推荐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明星企业家建议人选。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各自领域申报单位和个人的推荐工作,所推荐对象应征求其所在县市区的意见。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将确定推荐名单报市工作专班。

        第十条  论证遴选。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工作专班组织进行论证遴选,按照标准条件和有关数量要求,研究提出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征求意见。对拟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名单分别征求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市奖励工作专班依据反馈意见,对建议对象再次进行审查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组织公示。对审查审核确认后的建议奖励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评定问题的,取消受奖资格。

        第十三条  研究审定。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进行奖励。

        功勋企业家、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明星企业家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助企攀登杰出专家、助企攀登优秀专家、企业攀登科技带头人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支持济宁高质量发展功勋人物和突出贡献人物(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优秀攀登企业、先进攀登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高成长性优质企业、争取上市先进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技术改造优质项目奖励30万元;助企攀登先进院所奖励10万元;先进制造业园区、镇街分别奖励30万元。

        第十四条  获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个人,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选,可根据需要受聘担任市政府经济顾问,享受市人才政策方面的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在市级媒体开设产业创新发展专题栏目,广泛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先进事迹,深入挖掘宣传其爱国敬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先进事迹,展示优秀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家故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奖集体、个人分别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评选获得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行为的,收回奖金,取消因此而享有的相应待遇,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推荐单位参与骗取产业创新发展奖励的,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产业创新发展奖励工作专班其他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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