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社保服务便民化,延伸政务服务,打造优良营商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约服务是指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内,服务对象因工作急需而与窗口单位事先约定时间办理的审批服务。
第三条 预约服务范围为纳入社保业务大厅办理的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因受信息核查等外部条件限制无法办理的事项除外)。
第四条 预约服务时间为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春节除外)和星期六、星期日。
第五条 预约服务采取现场预约和电话预约两种形式。社保大厅在引导台公开预约服务电话(2937527),确保预约服务落到实处。
第六条 申请人可到社保厅引导台进行现场预约。其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引导台提出预约服务的申请。
(二)引导台与相关窗口科室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填写《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节假日预约服务登记表》,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预约申请人,一份交相关窗口科室。
(三)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材料,按约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第七条 申请人可拨打中心咨询预约电话0537-2937527进行电话预约。其程序为:
(一)通过电话的方式提出预约申请,并提供预约服务项目、预约办理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收到电话预约后,人事科安排引导台与相关窗口科室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对预约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填写《济宁市政务服务中心节假日预约服务登记表》,并反馈预约申请人。
(三)申请人持相关申报,按约定时间提前10分钟到相关窗口办理业务。
第八条 取消预约服务。在预约服务尚未实施前,申请人可拨打相关窗口科室应约人员联系电话申请取消预约服务,应约人员应及时告知预约工作管理办公室(人事科)。
第九条 申请人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而未到的,应约人员应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联系不上的,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预约成功后未按时履约超过两次的、或者申请取消预约的次数超过三次的,预约申请人的信息纳入预约服务“黑名单”。
第十条 预约办理事项属即办件的应当天办结,属承诺件的应在现场受理后告知承诺办结时间;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相关窗口科室应提前12小时书面告知预约管理办公室,并向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 社保服务中心对预约服务事项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回访,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了解窗口服务的满意度。
第十二条 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申请人可向预约服务电话(2937527)或市长公开电话(12345)投诉。